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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申为宁陵县自然资源局举办法律专题讲座

孙德申为宁陵县自然资源局举办法律专题讲座
2019-08-01 10:51:15 来源:中华网河南

7月29日下午,应宁陵县自然资源局邀请,九三学社商丘市直二支社主委、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律师孙德申为该局干部职工进行了题为《城乡规划法执法中的重要问题》法律专题讲座。

孙德申为宁陵县自然资源局举办法律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划法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查封施工现场与强制拆除、行政主体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构成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在第一部分,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问题,孙德申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五条为开端,说明了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得出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问题主要就是规划许可证制度与检查验收核实制度。

孙德申为宁陵县自然资源局举办法律专题讲座

第二部分,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讲述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关于违反规划法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解释了违法建筑应承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讲述了查封施工现场与强制拆除方面的重要问题,为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如何合法查封与强制拆除提供了保障。

最后一部分,就行政主体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孙德申通过大量案例解释了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当为而不为,属于违法。另外还可能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

在整个讲座过程中,孙德申结合自己多年的研究及办理房地产、登记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引用大量案例,深入浅出,既有对城乡规划法条文的解读,也有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相关法条的认识,并从律师的角度对城乡规划中双方及多方矛盾与冲突的成因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孙德申是高级律师,他利用工作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扎实的专业优势,多次进行服务社会工作。今年以来先后为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宁陵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法律讲座,宣传了法律知识,提升了相关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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