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售禁燃范围
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及划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乡县、卫辉市孙杏村所辖区域。
卫辉市、辉县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市、平原示范区自行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
二、禁售禁燃内容
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