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6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多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将某公司拖欠37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共计60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2014年,赵某、付某等37名申请人开始在被执行人某鞋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某鞋业公司没有为赵某、付某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酿成纠纷诉至法院。在这37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经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某鞋业公司为赵某、付某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判决生效后,某鞋业公司迟迟不肯履行法律义务,故赵某、付某等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向被执行人某鞋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公司向申请人履行了经济补偿金,但未履行为申请执行人补缴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过对该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找到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2020年6月份,案件有了新的转机,由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行时交通工具受到受限,便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请求法院解除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近日,被执行公司将应为赵某、付某等37名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0余万元交到了法院,执行干警为37名劳动者办理了领款手续,案件圆满执结。(刘文喜 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