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积极审慎采取执行措施,着力提升文明执行水平。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汝南县某商混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处理涉案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限高令撤销问题时,既考虑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解决了被执行单位的当务之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执行新疆某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单位的账户,但余额不足,且被执行单位没有按照通知报告财产情况,该院果断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单位纳入失信人名单。10月26日,执行法官突然接到被执行单位法务工作人员电话,称因近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乘坐高铁赴外省签约重大项目,请求暂时解除限高令,并保证尽快筹集资金问题履行判决。
了解这一情况后,按照全省法院正开展的“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工作精神要求,为了尽可能消除执行工作的不利影响,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执行法官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根据院领导的指示,积极与当事人双方沟通联系,希望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法院的协调下,由被执行单位发正式函申请,写出保证,申请人同意解除限高令二周,方便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行。随后,限高令依法撤销后,新疆某建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顺利购票成行。
10月27日,新疆某建筑集团公司法务人员专门致电该院执行法官,对法院的文明善意执行表示感谢,并表示尽快派遣人员赶赴法院,与对方对账后如数兑现案款。(刘文喜 郭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