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方方记者薛庆元)3月1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消保委联合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直播活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消保委副主任李玉生代表省高院、省消保委联合发布了2020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近几年来,江苏省消费纠纷案件受理数量居高不下,连续五年均在5万件以上,消费纠纷已经成为全省主要民事纠纷类型之一。消费纠纷涉及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人格权、知情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和消费公益诉讼等多种纠纷类型,其中买卖合同纠纷占全部消费合同比例80%以上,是最主要的消费纠纷类型。
据李玉生介绍,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很多新型消费模式,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类型纠纷,例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租车服务合同纠纷、因快递APP下单和赠送充值金额引发的纠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等。同时,多元解纷机制在消费维权方面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各地消费者协会处理了大量消费者投诉,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有3个案例是各地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并获得胜诉的案例。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就是希望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将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打造消费维权的立体保护网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玉生表示,江苏省法院将一如既往高度重视消费维权工作,致力于打造和维护健康和谐、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服务保障“消费双循环”战略。
十大典型案例
1.网约车驾驶员有暴力犯罪记录,网约车平台有权依法封禁该网约车驾驶员账户;
2.经营者销售伪劣食品欺诈不特定消费者,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4.租车平台未按照承诺为车辆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快递企业APP扫码下单时未主动提示免责条款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6.经营者出售库存时间过长的商品时,未主动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
7.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不等同于订立“赠与合同”,消费合同解除后,应合理确定退款金额;
8.婚介服务合同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退还相应的中介费用;
9.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0.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