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古代美丽的面容只能是天生的,但在现代技术的发展下,让一些爱美人士可以通过整形来改变先天的不完美,然而变美之路却不是那么简单。通过对几起整形事故的了解,发现整形医院的存在经营许可证不正规或虚假、医生聘用存在疑问以及不办理病例、不签合同、不开发票等问题;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整形医院与医生相互推责,消费者维权难。针以上问题中华网河南编辑电话采访了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的杨柳律师。
中华网河南: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成立整形医院?在聘用医生时有什么法律规范?
杨律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网河南:整形医院不办理病历、不开发票、不签合同是否合法?出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杨律师:整形医院的这种做法是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卫生部门投诉、举报。
中华网河南:维权过程中医院与医生相互推责,事故中医院和医生谁该负主要责任?
杨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现医疗美容事故,医院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
中华网河南:关于整形事故方面的赔偿,我国是否有相关法律条列?
杨律师:有,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主张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中华网河南:在消费者选择整形医院时应该注意什么?
杨律师: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整形医院,明确自己选择的美容项目是否是该家医院核定范围内的诊疗科目范围,执业人员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流程等。(王静静)
【律师简介】
杨柳律师,中共党员,郑州市青年联合委员会第十四届委员会成员,郑州市律师协会政府政府法律服务委员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2014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民法行政法律事务等方面的研究,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先后办理过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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