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会同飞行管制部门采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临时禁飞措施。
公安机关负责会商飞行管制部门划定临时禁飞时段和区域,提请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以同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发布公告,落实临时禁飞措施。
临时禁飞期间,拥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备航空器、起降点、俱乐部、具备操控技能人员等情况;
(二)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封存航空器,封闭起降点;
(四)遵守公安机关的临时禁飞要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联合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联合处置的原则、职责、程序、措施及要求。
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建设空域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空中查证处置,掌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违法违规飞行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联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空军、民航、空管、机场等部门,采取下列军民航机场净空区保护措施:
(一)根据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实际,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地理坐标及四至界线),并以省政府名义公告;
(二)加强净空区及周边区域地面基础设施建设,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牌;
(三)加强净空区及周边区域巡逻防控,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运行秩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四)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协助民航、机场等部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识别防控和干扰反制系统;
(五)制定联合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演练;
(六)加强宣传教育,发挥警示作用。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飞行体育运动航空模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分别由体育、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功能飞行的航空模型,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其他“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孔明灯、风筝等,参照本办法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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