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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农信社改制为林州农商行 员工曾涉违规放贷、职务侵占藏隐忧

林州农信社改制为林州农商行 员工曾涉违规放贷、职务侵占藏隐忧
2020-05-26 18:10:35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林州5月26日电 (武楠 王鑫)本月初,地处于举世文明的人工天河红旗渠故乡林州市的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原林州农信社”)经改制组建,“升级”为商业银行。虽改制重组,然而原林州农信社中存在的种种风险隐忧仍不容忽视,其信贷员曾违规放贷1786万元,信贷会计曾因职务侵占被判7年。

农信社“升级”为农商行

2020年是农信社改革的深化之年。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同样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

5月1日,由原林州农信社经改制组建而成的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林州农商银行”)在总行营业部前举行了开业揭幕仪式,林州农商银行正式挂牌开业。

林州农信社改制为林州农商行 员工曾涉违规放贷、职务侵占藏隐忧

公开信息显示,林州农商银行注册资本为17.95亿元,总行设置17个职能部门和1个营业部,下设27个支行,91个分理处,拥有从业人员1000余人。截至2020年3月,该行资产总额263亿元,负债总额25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3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7亿元。

然而本网记者发现,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原林州农信社信贷员李勇生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及此前相关媒体曾报道,原林州农信社原康信用社信贷会计杨春山因侵占单位资金60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均暴露了原林州农信社的风险管理薄弱及内控不足等隐忧。此次改制重组后,林州农商银行在面临新的机遇的同时,亦或面临更大的风险与挑战。

员工曾违规放贷被捕

2020年5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原林州市农信联社信贷员李勇生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对李勇生违法放贷1786万元的行为,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林州农信社改制为林州农商行 员工曾涉违规放贷、职务侵占藏隐忧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李勇生,男,1971年出生,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

据了解,2013年以来,王某1(已判决)伙同赵永军(在逃)以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王某3、李某、郭某2的名义,多次提供虚假手续、虚构贷款用途,向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申请贷款。时任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信贷员的被告人李勇生,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王某1的借款申请、借款用途等要求进行调查、审查,违法向王某1发放贷款3笔,违法向名义借款人郭某2发放贷款1笔,数额共计1786万元。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勇生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判处李勇生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然而李勇生却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单位犯罪,应认定其为从犯,原判量刑重。

公开信息显示,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体研究决定,不能反映是单位的集体意志,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李勇生作为信贷员,直接负责贷款发放的调查等具体工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据相关媒体曾报道,原林州农信社原康信用社信贷会计杨春山因侵占单位资金60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书中,证人曲某(2011年任原康信用社主管会计)表示,单位印章和主任郭某手章都是开放式管理,谁需要时都可以取来使用。“涉及信贷用章都是杨春山加盖和使用,不用经过他同意说一声就行。”

2014年10月10日,林州市农信社还曾因不符合分红条件而进行股金分红行为,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被安阳银监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责任编辑:王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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