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18日讯(见习记者 王金瑞)1月15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另外,《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总体上,《通知》较为严格:一是将商业银行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官网、手机银行等);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但《通知》在存量业务整改方面比较实事求是,允许到期自然结清(“靠档计息”存款产品清理则是“一刀切”),有助于商业银行稳妥整改、安全过渡,保持流动性有序平稳,也有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提到,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业务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须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借助网络技术等手段违反监管规定、规避监管要求;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另外,《通知》指出,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通知》下发之前,央行就曾公开提及互联网存款相关问题及其风险隐患。2020年12月15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不久前,蚂蚁集团、百度度小满、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等平台陆续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同时,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紧密的民营银行正在发力拓展自有渠道,通过手机银行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导流。
业内专家表示,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受到冲击较大,其负债端将面临挑战。董希淼认为,中小银行资本实力较弱、负债受限较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小微企业。资本补充是增强风险抵御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支持它们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对于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有何考虑?上述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对已经通过商业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存款的消费者来说,《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此外,董希淼建议,应进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化政策,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之下允许中小银行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