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短短半个月时间,孙军(化名)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700多万的保险,不过,距离投保最后一份保险不过三天时间,孙军就遭遇了车祸,不幸离世。
华夏时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短短半个月时间,孙军(化名)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700多万的保险,不过,距离投保最后一份保险不过三天时间,孙军就遭遇了车祸,不幸离世。
事后,孙军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孙军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了其家属的理赔申请。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具体来看,2017年6月8日,孙军在大连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受益人为其女儿孙丹。
这份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驾驶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事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年度内且被保险人年龄未满七十周岁,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该项保险金,也就是保险公司需要支付50万元理赔款。
合同还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中包括故意杀害;自残;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酒后驾驶等。
此外,合同还约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不幸的是,仅仅过去三天,孙军就在黑龙江伊春遭遇车祸,当时他驾驶捷达轿车沿新青区龙建路行驶,行至新青区抗美河桥南侧东桥头,撞在抗美河桥南侧东桥墩子上,造成车辆撞损,孙军受伤严重送医抢救无效,于2017年6月14日死亡。
事后,保险受益人孙丹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有两点,一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孙军曾有过吸毒史,二是孙军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8日半个月的时间里,在八家寿险公司投保高额意外身故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保额合计759.5万元,且投保时均未告知在其他公司已投保。
基于此,2017年8月2日,保险公司向孙丹出具《理赔通知书》拒绝理赔,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
不过,孙丹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身故受益人刘丹支付保险赔偿金。
孙军短期内集中多家投保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人作出询问且保险人不知道为要件。而且告知事项设立的主要目的也是便于保险人核保。作为具有专业化知识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有能力,对特定危险作出正确的估价和判断,即签发保单前应对刘刚是否参加过其他人身保险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孙丹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不过,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则提出了与一审法院完全相反的见解。
经查,孙军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却在保险业务员询问其之前是否已购买或准备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意外险或健康保险时,明确答复“无”。
此外。孙军曾于2012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却在保险业务员询问是否曾经服用毒品、麻醉剂及其他违禁药物,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接受过戒毒治疗时,明确答复“无”。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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