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只有同时符合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方能合法合理的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今日笔者就谈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及的“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如何理解及适用问题。
一、利用“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版(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正确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可大致对应,劳动保护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只要指生产资料条件,还可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之外的劳动条件。(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三版第51页)
2、劳动保护条件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即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从事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其他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组织编写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人民出版社出版2014年2月第一版第37页)
3、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即工作地点)、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劳动条件也包括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与职责、岗位调整、劳动报酬薪资结构及标准、薪资调整时机与幅度等范畴)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6页、132页)
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2条)
5、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即劳动保护标准,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包括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这里重点说明一下劳动安全卫生立法与劳动卫生规程问题,因为这两个方面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息息相关:
(1)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始于1950年5月劳动部颁布的《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1952年12月劳动部又颁布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最重要的是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发布;2008年1月15日实施)废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发布;2008年1月15日实施)废止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本篇法规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废止。国务院同时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1980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包括《安全帽标准》、《安全色标准》、《安全标志标准》、《高处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温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冷水作业分级》和《低温作业分级》等150多项。
(2)劳动卫生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A、防止粉尘危害
B、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
C、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
D、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
E、通风和照明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充足,但不能刺眼。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条件。
F、生产辅助和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应当有配套的浴室、厕所、更衣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及工作服、防护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
小结: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时建议一方面需审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具体岗位涉及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同时结合以上五个方面进行理解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未提供或提供不合理、不充分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导致侵害劳动者自身权益从而引发劳动者诉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现实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各个行业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岗位、性别的不同,劳动保护条件也会不同,如:针对女职工规定了女职工的岗位禁忌和排班限制。另外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法定性、基准性与合同约定需要统一起来,欢迎大家针对以上本文未尽事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