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是指用一定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二、电子证据保全方法的意义
电子证据的保全就是在电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把电子证据保存下来,并且用正确的方法加以管理,方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律师进行分析、证明待证事实时使用。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对其进行保全必须符合一般的证据规则。同时,由于与传统电子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容易被篡改、删除的特点,因此对电子证据的保全进行深入研究对指导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传统证据还是电子证据,保全的目的都是为了对证据加以保管,以保证它们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明价值。可见,在保全目的和保全价值这两点上传统证据和电子证据是相同的。
然而,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也有多个方面的不同,因此二者在保全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保全技术、保全方法以及保全措施等方面。电子证据保全的最显著特点就是需要借助现代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因此电子证据的保全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电子证据是各种数据信息的集合,这些微观的信息不能被人直接观察到,必须借助一定的设备来展示,而电子设备就是这些信息的放大器,通过电子设备的直观展现,才能为人所识别,进而在法庭上作为定案的依据。除此之外,电子证据的保管对保管人员的电子知识和保管环境都有较高的要求,保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电子专业知识,保管环境应当注意防磁、防电、防震等。
三、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保全程序,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程序。
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除了要选择相关的物质载体,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最主要的是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原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