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狭义的债务转让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在广义的债务转让中,原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债务受让人)得以承受债务,并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在形式上与第三人履行相同,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一方面,广义的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成为债务人,即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所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依据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债权人也得以直接请求该第三人履行合同。在该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履行情形下,原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发生变化,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其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而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债权人不得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并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面、正确、适当地清偿了合同债务,合同债务即消灭;如第三人仅为部分履行,债权人又已受领的,合同债权则发生部分消灭的后果;对未消灭的部分债权,合同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不发生转让,债务人不因此退出其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第三人也不因此承担债务。但债务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总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为代为履行第三人时,法定代理人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便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a.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
b.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c.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不能援用抵销权。
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无儿。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