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期间如何认定债务履行期限
1、债权人长期不进行催告,且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债务的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反推之,债权人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要求履行。所以,对当事人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之意思表示应予以必要的尊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务人部分履行非分期债务,长期不履行剩余债务的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并未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履行,债务人分次履行债务是允许的。因此,在未约定履行期时,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并不应导致诉讼时效的起算。
3、债务人非经债权人催告而直接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经催告后明确拒绝履行债务与直接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有相同的法律效果,都使得债权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债务人非经催告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对债权的侵害更直接。举轻以明重,对直接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则更应当起算诉讼时效,以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
4、双方当事人对部分债权债务产生明确的实质性争议的
应当认定此情形构成诉讼时效的起算事由,以双方当事人对部分债权债务产生明确的实质性争议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
二、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
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债务履行期限什么意思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