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具体如下特征
行政行为具体如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二、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行为包括: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