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执照注销后债权怎么办
根据 《民法通则》第29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不可能规避法律责任
法律赋予了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资格,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仅是该登记业主(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民法通则》第29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登记个体工商户出借营业执照的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即借用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个体户注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⑥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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