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变更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改变行政合同根本性质的限度内,对行政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条款做必要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一)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的条件
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可以行使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但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这种特权并不能随意行使,而是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变更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对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中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该权利的滥用而影响行政合同的履行。当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内容单方面予以变更,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2、行政主体根据政策、行政管理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政策与法律相比,比较抽象,是指导性、纲领性的,适用时较为灵活。签订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职权行为,它可以依法律作出,也可以依政策作出。
法律化、制度化作为行政管理发展的方向,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应逐步发展为以明确的法律为主要权限依据。但是应当看到,由于行政管理的特点,将政策完全排除在缔结行政合同权限根据之外是不可能的和不现实的。党和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政策作为缔结行政合同的一种权限根据的补充形式,以补充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能及时规定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因此当作为签订行政合同依据的政策发生变化而影响行政合同的履行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对行政合同进行变更,以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同时,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主体行使单方面变更权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必须确实是基于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这种变更只能在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内行使,不能变更和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
3、当行政合同规定的行政主体变更合同的情形出现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变更合同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单方面的变更是其一种当然的权利,不用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但为了保证行政主体对该权利的正确行使,可以在行政合同中对行政主体行使该权利的情形予以明确的规定,以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该权利的范围。因此,当行政合同中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行政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行政合同的规定对行政合同的内容予以单方。面的变更。
4、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主体单方面的变更合同
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当出现其他法律事实而影响行政合同的履行,需要对行政合同的内容予以变更时,行政主体可决定对该合同内容予以变更。这是一种比较弹性的规定,便于行政主体根据情况的变化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当然,行政主体的这种裁量权仍应以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为衡量的标准。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行政合同的条件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行政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而达成的协议,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合同。由于在行政合同中只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作为相对一方的当事人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行政合同,当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对其履行合同带来影响,需要对行政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时,相对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同行政主体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征得行政主体同意后对行政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先由一方变更自己的权利、义务,另一方作与之相应的变更,不再提出另外的变更。如一方要求增加标的的数量,另一方相应地增加价款的总额,双方不再作与数量无关的其他变更。二是双方各作变更,即一方变更某一条款,另一方作相应的变更,另一方变更另外的条款,一方也作相应的变更。
2、协议变更不能损害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无论是何种内容,其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无自由处分权。因此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行政合同的目的只能是因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协议变更的内容无效,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行政合同的时候,可以事先在不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变更合同的条件,当然这种约定也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