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告送达都存有哪些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个别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公告送达,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但由于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慎用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