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医院报销流程
工伤医院报销流程如下: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
工伤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工伤报销需携带的资料有:
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
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三、
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的方面有: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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