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于今日在官网发布的《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9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其中,标示为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吡嗪酰胺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吡嗪酰胺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兰索拉唑肠溶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注射用炎琥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有关物质、水分。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黄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需氧菌总数。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吉林玉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明目上清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辽宁海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维血宁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广藿香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菩丰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黄精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平凉市永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秦艽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为杂质。
通告提出,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通告显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董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