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我国修改人口计生法: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2021-08-20 15:43:59 来源:新华网

修正草案删去一些现行法律中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涉及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此,张力认为,删去这些内容是为了减少生育障碍,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而是更新了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在计划生育的框架下实施,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理念与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所以,表述的变化是与当前工作形势相呼应的。”宋健说。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将对推动这一政策落地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力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点和用工结构也不同,对父母育儿假的认识也存在一些差异,加上涉及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方式来加以规定。

他说,修正草案此处新增,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如果这部法律能够照此完成修改,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定父母育儿假的内容、条件和时间,深化男女平等,优化家庭内部分工,从而推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是一个鼓励性的规定。今后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对育儿假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修正草案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新增不少内容。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张力说,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尤其是其中的托育服务,是有效提升生育意愿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很多家庭因为缺乏充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而不愿生、不敢生的现状,修正草案系统性增加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家庭顾虑。

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修正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规定。

张力说,对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轻重适中,对法律责任的设定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这些修改表明了“积极支持生育、主动保障健康、有效提升服务”的态度,有利于推动托育服务水平提升。而对虐待婴幼儿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限制从业行政处罚,并衔接刑法规定,有助于形成有效威慑,确保托育行业的服务质量。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修正草案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针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建立健全对这类人群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是优化生育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宋健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他们的权益、给予必要的照顾并对特殊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是政策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体现。

支振锋说,全方位的帮扶保障既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医疗保障、养老关怀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他建议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修正草案删去一些现行法律中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涉及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此,张力认为,删去这些内容是为了减少生育障碍,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而是更新了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在计划生育的框架下实施,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理念与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所以,表述的变化是与当前工作形势相呼应的。”宋健说。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将对推动这一政策落地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力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点和用工结构也不同,对父母育儿假的认识也存在一些差异,加上涉及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方式来加以规定。

他说,修正草案此处新增,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如果这部法律能够照此完成修改,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定父母育儿假的内容、条件和时间,深化男女平等,优化家庭内部分工,从而推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是一个鼓励性的规定。今后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对育儿假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修正草案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新增不少内容。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张力说,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尤其是其中的托育服务,是有效提升生育意愿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很多家庭因为缺乏充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而不愿生、不敢生的现状,修正草案系统性增加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家庭顾虑。

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修正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规定。

张力说,对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轻重适中,对法律责任的设定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这些修改表明了“积极支持生育、主动保障健康、有效提升服务”的态度,有利于推动托育服务水平提升。而对虐待婴幼儿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限制从业行政处罚,并衔接刑法规定,有助于形成有效威慑,确保托育行业的服务质量。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修正草案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针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建立健全对这类人群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是优化生育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宋健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他们的权益、给予必要的照顾并对特殊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是政策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体现。

支振锋说,全方位的帮扶保障既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医疗保障、养老关怀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他建议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责任编辑:蔚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