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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2021-11-25 11:44:36 来源:人民网

15部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卫健委官网截图

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张文婷)促进母乳喂养是保障母婴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共同制定《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等。

据了解,目前,促进母乳喂养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社会公众及母婴家庭对母乳喂养科学知识掌握不足,母乳喂养咨询指导服务供给不充分,支持母乳喂养的公共设施、政策环境仍需改善,针对母乳代用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监管力度还须加强。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卫健委妇幼健康司解读《行动计划》表示,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物,母乳含有丰富的营养素、免疫活性物质和水分,能够满足0-6个月婴儿生长发育所需全部营养,任何配方奶、牛羊奶等无法替代。母乳喂养可以降低婴儿患感冒、腹泻、肺炎等疾病的风险,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促进母乳喂养是保障母婴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母乳喂养,维护母婴权益,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行动计划》就开展传播科学知识、健全服务链条、完善政策制度、加强行业监管等4方面部署了16项重点工作。

其中,在健全服务链条方面,《行动计划》明确,将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贯穿孕期、产时和产后各项服务全过程;将新生儿和婴幼儿家长作为重点,结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供针对性喂养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服务网络,加强服务供给;大力推进“云上妇幼”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更加方便快捷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在完善政策制度方面,《行动计划》指出,要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行动计划》还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同时,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荐母乳代用品

目前,部分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仍然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比如,在一些奶粉产品宣传“成分接近母乳”或将产品与婴儿喂养联系。如广告语“育婴专家”、“孕婴营养专家”、“专用于婴幼儿营养研究”、“婴幼儿奶粉”。

对此,《行动计划》明确,要引导母乳代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者不得向医疗机构推销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亦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医疗机构推销宣传声称可替代母乳或具有相关作用的产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行动计划》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及说明书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对于母乳代用品领域的虚假广告宣传、欺诈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