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常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管理办法》明确,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等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管理办法》要求,要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察费,不额外收费。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察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同时,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