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星月)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符合《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各项要求。
《通知》附件中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14条基本要求。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于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应当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备案时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承诺符合《基本标准》各项要求,承诺不属实或违反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通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备案时核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在提供备案回执后,按照《基本标准》的要求对托育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