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蕾)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明确了集中隔离点设计的总体原则,以及选址和建筑、给水排水、智能化等方面的要求。《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既有建筑改造为集中隔离点的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执行。
《导则》明确,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满足地形较平坦、交通方便、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等要求。集中隔离点应合理地进行功能分区,设置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三层及三层以上隔离观察单元宜设电梯,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电梯应分别设置,宜设置专用的污染物品电梯。
《导则》要求,集中隔离点结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抗震设防分类不得低于标准设防类;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永久使用的建筑结构和应急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分别不低于50年、5年;集中隔离点应根据集中隔离点规模、建设条件合理确定生活热水系统方案,永久性建筑宜采用集中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临时建筑宜采用分散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生活饮用水可采用集中供应或瓶装水供应方式。
《导则》指出,工作人员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的一脱、二脱、淋浴、更衣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并应控制周边相通房间空气顺序流向一脱房间;隔离观察房间内的照明及排风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卫生通过区的照明及通风设备、入住接待和结算办理区照明及设备、安全防范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卫生通过区应采用双向语音对讲摄像机,便于院感值班或护士站相关人员进行远程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