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重大疫情,又将野生动物保护推上了风口浪尖。
早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即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市场,不仅是防控公共卫生风险的需要,也是相关法律的要求。
有需求才有市场。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吃野味”,貌似成为坊间一种“舌尖上的时尚”。近年来,虽然专家、学者和志愿者不遗余力地呼吁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谐,然而,滥食野生动物之风,非但未能得到遏制,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目前仍停留在道德说教和伦理谴责的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由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导致那些为了满足舌欲和虚荣的 “野食家”们,虽然置文明、道德、科学、卫生等于不顾,却无法令其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严厉的查处与惩罚。
对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执法部门也依据法律的规定,年年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各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由于“吃野味”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导致“野食家”甚众,且层出不穷,形成了对野生动物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一些见义忘利的不法之徒,便铤而走险,疯狂捕猎、杀害和出售野生动物。
可见,取缔野生动物市场,关键是依法惩治“野食家”。换言之,禁食野生动物应尽早入法,对于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我们不能仅止于道德说教与伦理谴责,而应该德、法兼施,在全力开展讲科学、破陋习、创文明、树新风等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 《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对滥食野生动物者,不仅使其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让其受到法律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