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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规定 要求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2019-03-22 15:01:55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记者3月21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建立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以保证学生用餐安全、健康。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还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规定》明确,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新《规定》管理。此外,对于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规定》也明确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规定》共8章64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明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针对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等。

相关负责人表示,陪餐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更加重视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同时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鼓励家长陪餐,有利于家长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生用餐情况,减轻不必要的疑虑,并结合实际提出各类改进建议,推动学校集中用餐相关工作良性发展。

《规定》强调,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规定》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规定》还明确,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情形进行追责的规定等。

《规定》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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