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021年12月1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3起行政处罚案。其中,福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被责令改正;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因同一年内2次销售劣药,被罚100万元;福建颐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被罚5万元。
经查,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维生素C注射液(批号:2102232A4;生产单位: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2400盒,经监督抽检及复验,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为劣药。该批次产品共售出2247盒,售价与进价差价为1797.6元。经调查,该公司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销售,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2021年11月23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维生素C注射液153盒;没收违法所得1797.6元。
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酒萸肉(批号为200501、规格为统、包装规格为1公斤/袋),经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莫诺苷(C17H26O11)和马钱苷(C17H26O10)的总量标准为不得少于0.70%,实测为0.51%),该批次劣药酒萸肉货值金额2760元。此前,该公司因生产销售白鲜皮等劣药,于2021年6月11日于被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查处。2021年11月17日,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万元(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760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10倍的罚款,计100万元。另据悉,2020年11月20日,经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福建省药监局已注销当事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此后该公司停产。
经查,福建颐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在未获得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消痛贴。11月23日,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70.4元;没收上述批号的远红外消痛贴2751盒;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