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河南漯河的潘女士反映称,自己于2017年5月5日在郑州悦美美容医院做自体脂肪丰胸后,胸部多处出现囊肿和硬块,她多次和这家医院讨要说法,均被一推了之,到现在胸部还在疼痛,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烦恼,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郑州市医学会:
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郑州悦美美容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无奈之下,潘女士委托郑州市医学会对其进行鉴定,2018年10月17日,郑州市医学会经过鉴定后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中描述:郑州悦美美容医院医师闫某为患者的手术医师,无实施“自体脂肪丰胸术”主诊医师资质。闫某于2013年6月28日获得职业医师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为患者实施手术(2017年5月5日)不足四年,执业期间多次变更执业地点,且未提交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的证明材料,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以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再者,医方术前检查不完善,医方为患者实施“自体脂肪丰胸术”,术前未对患者进行常规的乳房超声检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郑州悦美美容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告郑州悦美美容医院向原告潘女士赔偿24221.94元,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负担
随后,潘女士将郑州悦美美容医院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豫0105民初349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描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悦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女士赔偿24221.94元。二、驳回原告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郑州悦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潘女士反映的这些问题,3月25日,本网前去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2号南配楼的郑州悦美美容医院了解情况,该院相关负责人孙某称,闫医生早就不在他们医院了,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因为他去郑州悦美美容医院也没多长时间,想了解情况可以去法院。
此事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