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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布第二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动典型案例

云南省公布第二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动典型案例
2022-08-27 16:07: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顾艳伟)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品”领域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并于日前公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智能养生馆虚假宣传消费欺诈案

今年6月,富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发现富宁智能养生馆门牌上有对其经营的商品“小暖吹”智能热光仪、“碧波庭”及配套产品,具有调理前列腺、乳腺增生、纤维瘤、颈椎、腰椎、肩周、妇科等功效的宣传标语。现场发现当事人邀请某某讲师正在利用名为“某某课件(效果案例)”的PPT进行演示授课,有42人听课。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小暖吹”智能热光仪、“碧波庭”及配套产品具有上诉功能的印证材料,构成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富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镇雄雄腾广场分店网络销售平台未公示许可信息案

今年5月,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对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和药品行为进行定向监测,发现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镇雄雄腾广场分店在“xxx”电子商务平台售卖保健食品,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市局将案件线索移交镇雄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在网店进行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电子商务法》七十六条的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盟幸福八号养生馆虚假宣传和未明码标价案

今年4月,西盟县市场监管局对西盟幸福八号养生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的化妆品、蕲艾产品及中艾国灸多功能熏蒸仪,均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且该店熏蒸体验区粘贴有通知1份,使用“提升会员机体免疫”用语;摆置屏风1扇,使用“通络排毒、调和气血、排毒养颜、增强抗病力、防病治病、活血止痛、增加免疫力和肾功能,对肩颈腰腿疼痛、坐骨神经痛、宫寒、痛经、感冒、高血压、糖尿病等有显著疗效”等用语;熏蒸体验区墙面悬挂粘贴宣传牌及标语,使用“药之不及,针之不到,必须灸之”等用语。

经查,当事人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虚假宣传,且产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西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平太平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和未建立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今年5月,新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新平县桂山街道富新路94号、100—2号商铺新平太平健康管理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店铺门口玻璃挡板内侧粘贴宣传海报,宣称紫薇星特色养生服务项目适用于“刮痧、拔罐、颈椎、痛风、痔疮、前列腺、风湿、乳腺增生、妇科、肠胃不适、头昏头痛、坐骨神经痛”等,误导消费者购买理疗产品和接受理疗服务;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144余盒,未建立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紫薇星多功能理疗仪具有上诉功能的印证材料,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并且未建立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新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聚养家便利店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案

今年5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有人在丽江市白华农贸市场发放印有“没有氧气活不了,没有氢气活不好”“研究证明,氢气能治疗的疾病非常多,例如恶性肿瘤、结肠炎、一氧化碳中毒后脑损伤伤、脑缺血、老年痴呆”等文字内容的宣传彩页,宣传彩页是古城区聚养家便利店为推广吸氢治病效果,及售卖氢气杯、吸氢机,安排员工在市场上发放的。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氢气杯、吸氢机具有上诉功能的印证材料,构成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云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案

今年6月,澄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电话,举报云南云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澄江四季农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内举行“云参酵素”相关产品新品发布会,涉嫌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澄江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参与此次发布会的人员共500多人,现场正在播放CCTV-7种植云参的宣传片,并醒目摆放8张云参酵素产品的宣传海报和1本产品宣传册,宣传海报和宣传材料内容涉及医疗、保健功能用语。

经查,当事人对宣传内容不能提供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澄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漫崖文化产业发展(云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安全案

今年6月,盘龙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金融办、区公安分局、鼓楼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漫崖文化产业发展(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进货单据以及销售台账,向老年人等消费群体销售古树红茶、凤庆滇红、原味豆浆等4种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川区登康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案

2021年以来,当事人通过免费品尝、赠送礼品的形式吸引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到店,店内销售有各类羊奶粉,并张贴标注有“能有效预防骨质疏松,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肝功能”“世界羊乳制品金奖”“世界羊乳加工样板工厂”等内容宣传画。经调查,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航瑞食品超市虚假广告案

今年6月,麒麟区市场监管局对航瑞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主要针对老年消费群体营销燕麦植物蛋白饮料及其他食品。超市门头上有“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引领支撑”字样,店内宣传广告印有“中国航天、东方红航天生物、会泽县扶贫产品”等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宣称效果的相应资质机构证明或引言引用出处的佐证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麒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寻甸仁德良芬保健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今年3月,寻甸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寻甸仁德良芬保健用品店利用门头文字、电子滚动显示屏、简报、宣传单、健康手册、保健品外包装、公众媒体等载体,采取引用历史渊源、政要名人、曾获荣誉,虚构夸大患者病例诊疗效果评价等宣传方式,明示或暗示本店销售的“郭氏宗正堂系列产品”保健品有治疗作用。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宣称效果的相应资质机构证明或引言引用出处的佐证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寻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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