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2022年第三季度,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超半数为医美违法广告。
成都高新漾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成都漾肤-凯德店”皮肤美容肌肤灌注(补水)服务页面上,发布“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及数据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元。
成都康梦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架上有“研养坊 舒氧通润养肺项目套 舒氧通润草本油 地道药材是具有特定的产地,特定的制药技术具有确切可靠治疗作用,结合酒疗、药疗、热疗,药力宏大,分子量小,药力渗透强,直达病灶,比传统药油强30倍的效果”等宣传用语,该宣传用语所指的商品是一款名为“研养坊 舒氧通润SPA项目套”的化妆品。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成都武侯和棠里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进行宣传,在经营场所宣传栏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64张做过整形手术的患者前后对比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成都美容整形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公司在市场中的实力和技术,吸引更多消费者,在悦美网站(https://tao.yuemei.com/243294/)上发布商品名称为“私密漂红”的广告,宣传该产品“做完即可见效”。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18万元。
成都天府新区巫氏灸摩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对其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拔罐祛湿气,推拿/按摩肩颈/腰背 神经 中医针灸 疼痛”等内容,其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存在含有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2022年9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新津区肾腺堂保健食品经营部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销售的“益腺通”保健品,在经营场所摆放的“健康手册”和宣传单上发布“最强的毒素清除剂”“最安全的男科产品”“人体最快吸收,效果立竿见影、起效迅速”“当天调理、当天见效”的广告内容。同时,“健康手册”中有涉性内容及衣着暴露的男性、女性图片形象。此外,当事人销售的“益腺通”产品和摆放在店堂内供顾客体验使用的“红光治疗仪”均为二类外用医疗器械,但均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2022年8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3万元。
四川照琳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更好销售“映绿堂”鼾立停医用鼻舒冷敷凝露,在天猫平台网页上发布“老公特别胖,晚上睡觉鼾声如雷,用了这么长时间效果非常明显,到现在为止老公已经基本不打鼾了”等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7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成都卓越兴蓉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卓越樾山府”楼盘,在大厅模型图及“成都37度”“卓越集团成都公司”“卓越樾山府”微信公众号介绍该楼盘附近的区位交通信息,其中包含有地铁13号线二期的内容。该内容系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摘抄,未经证实。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查证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意愿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2022年3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7.68万元。
成都致诚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卓越南城”楼盘,在售楼处现场摆放的销售宣传单上印有“三地铁 立体交通 骑车10分钟直达双流国际机场”的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2022年2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
成都科特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增加销量,于2021年5月17日在公司网站发布设计、制作汽化器产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广告,经调查,该专利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终止。当事人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规定。2022年6月,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