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会收到监委调取证据通知书
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该款规定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监察机关既然代表党和人民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宪法和法律就要依法授予监察机关相应权力,如果没有授权,监察机关的监督就会软弱无力、流于形式。这种授权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更是来自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是充分授权、高度授权,既授予了监察机关自身权力,又授予了监察机关依法提请其他国家机关予以协助的权力,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监督长牙、让利剑生威。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既包括监督所需的证据,也包括调查所需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职务违法行为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监委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的本质是对工作、过程、环节进行监视、督促、管理,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使干部正常成长,更好地使组织目标得以实现。
二、如何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对存留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依法收取的一种诉讼活动^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动调取证据,也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由法庭决定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直接向法院法官申请就可以调查取证就可以。以下是调取证据步骤: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期限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