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之上的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中的请求权能即已经消灭,抵押权无所依附。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的效力即行消灭。
(二)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二、债权人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消灭。“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是其中之一。因此,债权人不仅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而且要在主张债权的同时积极主张抵押权。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债权将变为自然债务,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主张。
三、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消灭,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权利登记,对外有公示公信效力,抵押人要是想要处分抵押物会收到抵押登记的阻碍。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可以要求注销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权人有义务协助其办理注销登记。如抵押权人拒不配合的,抵押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后,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