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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被骂该群群主要担责吗?群内侵权可以告群主吗?

来源:税法网 2023-05-10 09:44:14

微信群里被骂该群群主要担责吗?

1、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首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群内侵权可以告群主吗?

原告格莱特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录制完成录音制品《格莱特国际音标拼读法5天音频课程》,201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作品登记证书》,格莱特公司对该课程依法享有录音制品作者权。根据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57XX、57XX、57XX、57XX、57XX号公证书的记载,该公证过程对余飞(原告工作人员)的手机浏览器查看并收听,包括本案侵权作品在内的相关事实进行了保全,并对保全经过制作了光盘。公证机构收取公证费1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余飞经朋友介绍后,正式入职原告公司,任职课程销售顾问。余飞在职期间掌握了上述录音制品的全部课程内容以及原告公司利用该录音制品的一系列经营模式。余飞在原告处工作一个多月后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同意。余飞离职后,原告通过微信平台发现余飞将上述录音制品提供给天润公司经营使用,二被告利用原告的上述录音制品,招徕课程用户,以牟取巨额利润。

原告提交的第57XX号、57XX号、57XX号公证书及相应视频可证,原告员工余飞以学员名义进到徐亚男自称是格莱特的Great英语004群第五课群,群内显示有原告的格莱特国际音标拼读法5天音频课件。徐亚男在余飞向其支付399元后将余飞推入天润公司所设“英语蝶变集训营”进行学习。第57XX号、57XX号公证书及相应视频可证,余飞手机进入“蝶变集训营3交流群”,群内有学员352人,其中有群员以格莱特班主任名义邀请学员加入群聊,还有以英语集训营名义邀请学员加入群聊,同时还有群员在该群发格莱特课件。余飞点击关注英语蝶变集训营公众号,显示第80-83期(1045人已学习、147人已报名)。“英语蝶变集训营”微信主体是天润公司(显示被告公司的企业名称、认证时间、注册号及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于2018年5月24日注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徐亚男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在微信群中发布原告所享有的“格莱特国际音标拼读法5天音频课程”招徕学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徐亚男侵犯了原告的制作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公约和信息发布。被告天润公司作为群主,对群员发布信息负有管理职责,但其疏于管理,对部分群员发布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未及时制止,故应对徐亚男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493563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微信群已学习及已报名学员均向徐亚男缴费的事实,不能确定徐亚男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案事实,徐亚男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情节较轻,亦未造成重大影响,可酌情赔偿10000元。对原告请求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保全证据而进行的公证费用10298元是其必要的合理支出,侵权人应予赔偿。相对于本案侵权事实等来看,3万元律师代理费不完全合理,酌情确定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亚男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格莱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5298元;二、被告铜川市天润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徐亚男赔偿责任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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