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方案
(一)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6、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7、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综上所述可知,清算方案一般需要包含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和相关报告。法律规定再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