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
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