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没有约定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管辖协议对法院约定不明时,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进一步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管辖法院的确认应遵循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1、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2、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3、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4、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
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首先,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管辖。其次,法院协议管辖的范围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然而离婚涉及到了人身关系,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