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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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本市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2倍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制定的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七章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