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资料图)
法庭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向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债权转让的通知
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以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到达,是指债权转让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方式使债务人知悉,如书面通知送到债务人的住所,或者口头告知债务人等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所以债权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都是适当的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原因使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到达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债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原来约定的时间的,不影响该通知对债务人的拘束力,但债务人的履行符合约定时间,只是履行的其他方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将债权转让通知对方的直接后果即使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一经通知,债务人即应当依照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不得再行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债务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再行撒销只有在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撤销通知时,债权转让的协议才能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