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证金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保证金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客户开户后,要在资金账户里存入交易保证金才能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开仓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时,账户中相应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会被冻结,而不是被交易所转走,等客户平仓后这部分交易保证金会被解冻,成为可用资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一般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都比交易所的标准高出3至5个百分点,以应对市场价格风险
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
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作为质押吗
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贷款保证金等账户资金可以作为质押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质人进行掌控,如果仅设立了该账户,或者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协议约定,但没有将特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则该保证金账户资金不构成质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划用于实现其他案件的执行
第三,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这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不容易把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