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资料图】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之间的关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