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记录作为网上聊天记录的一种,也属于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是,微信记录的证明力有限作为证据,微信记录同样需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因微信不是实名制,使用微信证据,需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此外,作为电子证据,微信如果是单一证据,如欲确认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