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不同之处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结婚的程序有相关规定
八、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相关资料图)
九、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从以上也可知,至少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才称得上是军婚已退伍的不能称之为现役军人,亦不是本文所提的军婚
二、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一定保护
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均可反映出来,至于为什么要给予保护我想这无须笔者做出解释了
三、现役军人离婚有何不同
除前面第一点提到的,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可知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也有不同具体分为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军人对军人、非军人对文职军人、军人对非军人四类
一、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文职军人、军人对非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