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35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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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5、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流程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劳动者应收集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举报后仍存在争议,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