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单独行为等。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处分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物权是权利,是对世权,不是行为,更不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