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怎样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具体职数由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选举谁主持?
居民委员会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代表按照居民代表推选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名额由户主或居民推选产生,一般应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之前产生,推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非社区居委会选举期间的代表补选、增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