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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 诗丽雅被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22-11-15 05:57:27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被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11月11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责令该公司改正,没收召回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并罚款141780.96元。

2022年6月29日,厦门药品稽查办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系统不合格检验报告,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A“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化妆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该办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住所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要求该公司对抽检不合格产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上海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经查,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闽G妆网备字202000221,涉案批次检出的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备案成分不一致。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为该化妆品备案人,该公司共生产09A批次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5322瓶(留样8瓶)。因灌装过程使用的部分设备在用于生产上一批次防晒产品时清场不彻底,造成污染,导致产品带入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上海沃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共销售5314瓶,销售收入为47260.32元。2022年7月4日,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通知经销商暂停销售该批次产品后启动召回程序,截至2022年10月24日,共召回71瓶,退回货款466.21元。

厦门药品稽查办认为,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批号09A)经检验检出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一致,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2022年11月3日,该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该公司,并告知该公司具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11月11日,厦门药品稽查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理如下:没收召回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6794.11元、并处货值3倍罚款141780.96元,罚没款合计共18857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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