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四川成都发布3起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2022年,四川省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动“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工作,1月至10月,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对水产经营户、餐饮单位、超市、菜市等13662个点位开展检查,立案37件,目前已结案29件。11月29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餐馆非法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当事人从刘某某处收购小杂鱼,在采购时未查验刘某某的营业执照及货物来源,也未对上述采购和销售情况建立购销台账。当事人收购的小杂鱼为刘某某从另案人员黄某某处所购,其中部分是黄某某在河中通过电捕捞方式捕捞的野生河鱼。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成都市全市天然水域为禁捕区。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 《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餐饮公司虚假宣传案。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接待大厅搭建有用于存放甲鱼、龙虾、帝王蟹等活体水产品的水簇箱,水簇箱内存放着活体甲鱼、龙虾、帝王蟹等待售,在水簇箱的外壁上贴有“洞庭湖生态甲鱼”“江西鄱阳湖生态甲鱼”等商品宣传内容,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省外相关部门协查,洞庭湖、鄱阳湖等地均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同时当事人提供的甲鱼采购合同证明所售甲鱼不是洞庭湖和鄱阳湖违法捕捞。当事人利用“洞庭湖生态甲鱼”“江西鄱阳湖生态甲鱼”为噱头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三: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餐饮公司虚假宣传案。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展含有“河鲜”内容的宣传,执法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固证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水产品均从水产店购进,均为人工养殖,并无河鲜、野生鱼类等产品原料。同时当事人在此案前曾对使用“河鲜”进行宣传的行为开展过整改并提交过 《整改报告》,知晓不能将人工养殖水产品宣称为“河鲜”。当事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