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峡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转卖工地被盗钢筋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简介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栾川县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王某明知李某、杜某、董某等人处的钢筋来历不明,仍多次向其收购,随后又进行转卖,获利约3000余元。
经公安机关核查,王某收购、转卖的钢筋是李某、杜某、董某等人在西峡县某高速建设工地盗窃而来,且几名盗窃者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出了王某这个销赃地点,公安机关依法将王某抓获。后经鉴定,被盗窃的钢筋价值总计约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并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且多次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且王某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因此法院酌情从宽处理,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王某贪图蝇头小利,对来历不明的“废品”予以收购,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废旧回收行业的从业者切莫贪小利而忘大义,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对来源不明的“废品”提高警惕性,拒绝回收,并积极向辖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