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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分子死亡,涉毒“黑财”仍要追缴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22-06-25 20:16:55

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苏省启东市9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752.6克,其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利共计人民币43536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朱某某汽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770元,先后冻结其多张银行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191210.22元。2018年2月28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朱某某于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

被告人朱某某在审判阶段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没收案开展调查工作,重点围绕扣押和冻结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有无遗漏查封扣押冻结等方面调查取证。

2020年3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检察机关受理后,全面审查和准确认定在案的违法所得数额,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已被扣押的现金和冻结的数张银行卡内金额都来源于贩卖毒品,均属违法所得。对于扣押的汽车和手机,查明并非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犯罪,也非使用毒资购买,故认为不应作为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

2020年3月1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申请法院对扣押、冻结的所有现金和银行卡内存款共计195980.22元予以没收。经依法公告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内容悉数采纳。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谋取暴利是毒品犯罪的主要目的,财源犹如“血源”,对犯罪分子进行源源不断地输送和供给,成为他们铤而走险的“底气”。为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积极作为,对其违法所得“打财断血”,绝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停止对其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努力实现每案“黑财”清底。(记者 刘浏)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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